1.一种抽屉照明组件,其特征在于:包括横向并排设置的至少两个抽屉、设于相邻两个抽屉之间的照明灯、用于固定照明灯的转盘、设置于抽屉和转盘之间的传导装置,所述传导装置设置为,在上述两个抽屉中,其中一抽屉向前移动打开时,所述传导装置带动转盘上的照明灯水平转向上述抽屉的一侧,所述抽屉向后移动时,所述传导装置带动照明灯反向复位。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抽屉照明组件,其特征在于:还包括设于相邻两个抽屉之间的隔板,所述转盘旋转设于所述隔板前部;所述抽屉包括前后延伸的侧壁,所述传导装置包括设于所述抽屉相邻隔板的侧壁上的传动结构、设在转盘侧部与传动结构相配合的从动结构。
3.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抽屉照明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转盘上还设有与所述照明灯电性连接的连接柱,所述连接柱位于远离所述照明灯的位置且相对设置在所述隔板的两侧,所述从动结构设于所述照明灯与所述连接柱之间。
4.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抽屉照明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隔板设有与所述连接柱相配合的触点,当照明灯转向抽屉一侧时,所述触点与所述连接柱电性连接。
5.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抽屉照明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传动结构与从动结构之间为止挡配合,所述照明灯位于所述转盘的后部,所述转盘与所述抽屉的运动方向相同。
6.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抽屉照明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传动结构为自所述抽屉的侧壁侧向延伸的延伸臂,所述从动结构为自所述转盘向下延伸的止挡臂,抽屉向前移动时,所述延伸臂与所述止挡臂交叉带动转盘转动。
7.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抽屉照明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从动结构还包括设于转盘上向下延伸的复位臂,所述复位臂设于所述止挡臂与照明灯之间,且所述复位臂到止挡臂之间的弧线距离等于连接柱到隔板的弧线距离。
8.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抽屉照明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传动结构与从动结构之间为齿轮配合,所述照明灯位于所述转盘的前部,所述转盘与所述抽屉的运动方向相反。
9.如权利要求3至8任一项所述的抽屉照明组件,其特征在于:于初始位置处,所述照明灯位于所述隔板长度方向上,所述连接柱和传导装置均以隔板长度方向为中心呈对称设置。
10.一种制冷设备,包括制冷间室,其特征在于:如权利要求1至9任一项所述的抽屉照明组件设于所述制冷间室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