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种有砟轨道路基沉降监测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安装底板、沉降标杆和保护套管,所述沉降标杆固定连接于所述安装底板上,所述保护套管套设于所述沉降标杆;所述安装底板可以发生变形,并在变形前后具有相应的收起状态和展开状态,处于所述收起状态时,所述安装底板尺寸最小值小于有砟轨道相邻两个轨枕之间的距离,使得所述监测装置能够从轨枕间穿过;所述安装底板安装于有砟轨道路基时,处于所述展开状态;所述安装底板包括第一底板和第二底板,所述第二底板中央设置有用于容纳所述第一底板的凹槽;处于所述展开状态时,所述第一底板位于所述凹槽内,使得所述第一底板与所述第二底板约呈垂直设置,且所述第一底板和所述第二底板的底面处于同一平面。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有砟轨道路基沉降监测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底板通过螺纹件可转动地连接于所述第二底板的凹槽内;处于所述收起状态时,所述螺纹件松脱,使得所述第一底板可相对于所述第二底板转动;处于所述展开状态时,所述螺纹件锁紧,使得所述第一底板卡入所述凹槽内。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有砟轨道路基沉降监测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沉降标杆包括固定连接于所述安装底板的第一杆体,所述第一杆体与所述安装底板约呈垂直设置。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有砟轨道路基沉降监测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沉降标杆还包括至少一个第二杆体,多个所述第二杆体可互相拼接为一个杆件,所述第二杆体或所述杆件能够与所述第一杆体远离所述安装底板的一端连接。
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有砟轨道路基沉降监测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杆体和所述第二杆体的长度为50mm-300mm。
6.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有砟轨道路基沉降监测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保护套管包括固连为一体的基座和第一套管,所述基座底面抵接于所述安装底板,所述第一套管套设于所述沉降标杆。
7.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有砟轨道路基沉降监测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保护套管还包括至少一个第二套管,多个所述第二套管可互相拼接为一个管件,所述第二套管或所述管件能够与所述第一套管远离所属安装底板的一端连接。
8.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有砟轨道路基沉降监测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杆体与所述基座之间设置有多个加强筋。
9.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有砟轨道路基沉降监测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杆体与所述基座之间设置有多个加强肋板。
10.一种有砟轨道路基沉降监测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S10:调整如权利要求1-9中任一项所述的有砟轨道路基沉降监测装置,使其处于收起状态;S20:挖出有砟轨道需要测量沉降处的道砟,使得有砟轨道的路基暴露;S30:将处于收起状态的所述监测装置从相邻两个轨枕间放入,放入后将所述监测装置调整至所述展开状态,并使所述安装底板的底面与有砟轨道路基面接触;S40:回填道砟并夯实;S50:在有砟轨道路肩地表处放置水准仪,并测量所述监测装置中沉降标杆顶部沿竖直方向的位移。